在审查了“种子生产”联邦法律草案(以下简称为法律草案)之后,马铃薯和蔬菜市场参与者联盟(马铃薯联盟)报告以下内容。
- 关于联邦法律的适用范围和适用联邦法律的人员范围
1.1。 根据该法律草案的序言,该法律为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从俄罗斯联邦进口到俄罗斯联邦以及从俄罗斯联邦出口以及在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开展业务的其他地区使用种子(种植材料)奠定了法律基础。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和国际法的管辖权。
但是,尚不清楚哪个“俄罗斯联邦行使管辖权的其他领土……”。 此概念主要在章程中使用。 在某些未披露此概念的联邦法律中使用了该术语,迫使主管当局在将来做出适当的解释,例如,俄罗斯联邦财政部在02.08.2011年03月07日第15-72-20.03.2011 / 4号信中应联邦税务局的要求做了此解释。日期为3年4883月XNUMX日,编号KE-XNUMX-XNUMX / XNUMX。
我们建议澄清艺术。 1“本联邦法中使用的基本概念”,被理解为“俄罗斯联邦对其行使管辖权的其他领土……”。
1.2。 该法律草案第二序言的段落将法律草案的效力扩大到组织,无论其组织和法律形式,所有权形式如何,也包括个人,包括从事种子生产和序言第一段规定的其他活动的个体企业家。 该法律草案的第21条还规定“种子生产者是个人和法人实体,是个体企业家,他们为随后的销售生产种子”。 相应的规定也包含在法律草案的其他条款中。
似乎该法律草案的作者没有考虑到执行的目的是牟利,这是企业家活动的主要特征之一(《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条第2款)。 公民(个人)可以从国家注册为个体企业家之日起从事创业活动,但法律(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3条)规定的情况除外,尤其是自雇人士(联邦法律“关于进行实验以建立特殊税收制度的规定”)专业收入”日期为27.11.2018 N 422-FZ)。
因此,没有个人企业家身份的个体经营个体经营种子生产的个人应当从法律草案的管辖权中删除。
我们在该法案的序言中建议指出,该法律适用于从事种子(种植材料)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的企业家活动的法人实体和个人,因此将出于个人目的从事种子生产的个人排除在法律范围之外。
1.3。 马铃薯联盟反对许可……种子(种植材料)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活动,考虑到这一要求过高,不允许解决“选择领域的效率提高以及确保高水平生产,从事生产,种植工作的问题”。 ,种子的储存,销售……”(联邦法律草案“关于种子生产”的说明第14段,第XNUMX页)。
该结论来自对04.05.2011年99月XNUMX日N XNUMX-FZ联邦法律“关于对某些类型的活动进行许可”的分析,该法律将许可视为从事某些活动的许可证,建立了许可要求列表,并禁止将许可要求归因于特定类型和数量的许可。计划的生产,以及对完成的工作量的要求,提供的服务。
对种子的品种和播种质量的要求以不同的方式(未经许可)确定。
对立法的分析还可以使我们得出结论,从许可领域来看,通常排除那些活动,因为由于其他方法(包括应用国家标准)的职能责任,国家控制机构和监管机构可以并且应该完全执行国家法规,标准,认证,合格声明,认可,卫生,建筑和其他规则和规范。
此外,来自Art。 20和艺术。 法律草案第21条规定,从事种子生产的权利不仅需要许可证,而且 条例草案中的一项被认为是独立的活动,但也用于……种子(种植材料)的储存,运输,销售服务。 显然,该法案的制定者是基于这样的事实,即种子种植者应采取与种子流通有关的所有可能的行动,而没有考虑到种子(种植材料)的储存,销售,运输等。 通常参与其他平民交通活动。 他们还应该获得适当的许可证,还是仅对种子育种者负责? 如果是这样,那为什么呢?
因此,对种子(植物材料)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进行活动许可的引入,不能被认为是防止民用流通中出现劣质或伪造产品的有效措施,但会导致种子育种者(可能还有其他参与者)产生不合理的支出。民事营业额),并增加了从事这些活动的障碍。
1.4。 该法律草案第21条规定,“从事种子生产的法人实体的组成文件决定了其活动的主题和目的。”
根据艺术第4段。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52条,法人实体的宗旨和目标应包含在非营利组织的组成文件,统一企业章程以及法律规定的情况下。 后者适用于商业性但仍具有特殊法律行为能力的组织(例如,银行,保险公司等),这些组织被禁止从事联邦商业法中未指定的其他类型的商业活动。 因此,保护了这些服务接受者的利益,筛选了在具有社会意义的领域中滥用的可能性,包括将资金转移到相关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活动领域的可能性,这应反映在这些商业组织的章程中。
种子生产者是商业法人,个体企业家,通常除种子生产外还从事其他活动,包括以工业规模生产各种农作物,加工自己的农产品和其他农产品等。 因此,尚不清楚提议引入适当规范的目的是什么,而法律草案的制定者并未考虑种子生产者必须承担的费用(包括与召开股东大会有关的费用)。
2. 关于强制认证
该法律草案规定了“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流通或拟出售的”种子的强制性证明。
马铃薯联盟在总体上支持引入种子的强制性认证的同时,提请注意以下事实:该法律草案未考虑27.12.2002年184月184日N XNUMX-FZ联邦法律(关于技术法规)的主要规定(以下简称N XNUMX-FZ法律)。
根据艺术。 第2-FZ号法律第184条,认证是认证机构对设施符合技术法规,标准化文件或合同条款要求的认证形式。
根据艺术的第1部分。 N20-ФЗ法律第184条可以自愿或强制性的方式确认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符合性,只有在相关技术法规确定的情况下才进行强制性符合性确认,并且仅是为了遵守技术法规的要求(N法第1条第23款) 184-FZ)。
强制性认证是针对Art。 N 6-FZ法律第184条。
按照艺术的第3款。 46年184月01.12.2009日俄罗斯联邦政府颁布的N 982-FZ法第XNUMX条批准了受强制认证的产品统一清单和产品统一清单,并以符合性声明的形式进行确认。” 这些清单不包含作为必须认证产品的种子。
不幸的是,在制定法律草案时未考虑这些规定,因为该法律草案与第184-FZ号法律相抵触。
除上述内容外,还应考虑N 184-FZ法的其他规定。
例如,《艺术》第3部分第3条。 该法律草案第4条是指联邦行政机构的权力,负责制定种子生产领域的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种子生产领域的实验室研究以及通过下级机构确定种子的品种和播种质量。 同时,法律草案的作者没有考虑到合格性评估是第184-FZ号法律的主题,该法规定了一项规定,根据该规定,仅对从事合格性评估(确认)-认证工作的认证机构和测试实验室(中心)提出要求(第31节)。 反过来,艺术。 联邦法律“关于国家认证系统中的认证”的第4条规定,被认证的人是法人或个人,无论其组织和法律形式如何,还是以指定的联邦法律规定的方式获得认证的个人企业家。
因此,第3部分第3款的立场。 4账单需要澄清。
我们还提醒您注意,强制认证的引入需要一定的时间。 因此,按照《艺术》第10条的规定。 第7-FZ号法律第184条,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的法令通过的技术法规或联邦行政机构针对技术法规的法规法令,应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生效。 在确定法律生效时间时,该法律草案未考虑此要求。
马铃薯联盟认为,目前有可能解决以下问题:防止劣质和未经认证的种子进入市场,保护那些经常在生产中非法使用种子的育种者的权利问题,因此,育种者被剥夺了获得适当付款的机会,这可能与引入强制性措施不同。认证。
根据01.12.2007年315月XNUMX日“关于自律组织”的第XNUMX-ФЗ号联邦法律(以下简称“ SRO法”),马铃薯联盟提议将农业种子的生产者联合为自律组织,并在《关于种子生长的联邦法》中引入条文,据此规定了实践权种子生产将仅由种子生产者(SRO种子种植者)的自我监管组织的成员所有。
特别是,根据《 SRO法》第2条第1款,“种子生长”联邦法律应包括规范收购细节,终止SRO种农地位,这些自我监管组织的法律地位,活动,加入会员的程序和终止的规范。种子生产者的SRO的成员资格,种子生产者的SRO对其成员的活动实行控制的程序以及对其成员采取纪律措施,包括遵守种子认证的要求和禁止未经认证的种子流通,以及进行国家监督的程序遵守种子生产商的SRO,并遵守俄罗斯联邦法规中有关种子生产活动的法规以及俄罗斯联邦有关自律组织的法规。
在这种情况下,条例草案有很多规定。 提供给种子生产者的可以归因于SRO。 这尤其适用于艺术规定。 19“种子生产者必须保留一定时间的信息的可用性”方面的“农业植物种子生产的要求”。 反过来,每个将累积此信息的RNO会将其传输到种子生产者登记簿(种植材料)。
强制性的自律组织成员资格似乎将使种子生产者市场摆脱不道德的参与者的影响,获得有关农业植物种子生产者,其数量的可靠信息,对他们的活动进行专业内部控制,控制种子生产者遵守许可协议,包括遵守付款规定。根据这些协议建立,并且还将大大减少未经认证的种子的营业额。
3. 关于遗传护照
按照艺术。 在本法案的第1条中,遗传护照被定义为“基于对农业植物品种或杂种的DNA样品的分析而创建的文件”。
该定义不能被认为是令人满意的。 没有有关文档类型和原产地的信息,有关其创建方法的信息,所提供信息的数量和深度的信息。 没有信息将哪种类型的分子标记用于“该品种的DNA样品分析”。
该法律草案并未确定如何在俄罗斯和其他国家/地区进行“各种DNA样品分析”方法的统一/标准化。
我们认为,提供基因护照的要求可能会导致俄罗斯与其他国家之间的贸易争端,因为只有同质性,独特性,稳定性(DUS)测试对所有UPOV成员都是合法的。
也许“遗传护照”一词可以合理地替换为“ DNA认证”一词,我们建议将其视为使用各种普遍认可的DNA标记认证技术来鉴定和确认在批准使用的国家选择成就登记册中注册的农业植物的品种(杂交)隶属关系,以及俄罗斯联邦的许多森林植物种子。
马铃薯联盟目前正提议从该法案中删除有关遗传护照的规定。
4.关于公共当局的新权力,权利和义务
马铃薯联盟认为,在法案中引入国家当局的新权力,权利和义务以及在某些情况下拟议的实施程序是过分的,需要更多的反思和处理。 特别是:
4.1。 该法案赋予联邦行政机关在种子生产领域行使控制和监督职能的权利,但并未定义哪些职能是控制职能,哪些是监督职能。 例如,什么功能(控制或监督)是对与种子流通相关的种子生产领域中的风险进行分析,这在本技术第4部分第4段中提到。 4张账单? 我们在谈论什么风险? 相同的问题不在Art中涵盖。 条例草案第40条。 这些规定本质上是声明性的,是联邦法律“植物检疫”中相应规定的不成功副本。
4.2。 尚不清楚在种子生产领域实施国家控制(监督)期间进行定期检查的含义是什么,相关的联邦行政机构应制定年度计划检查计划(法律草案第3条第1款第6款)。
4.3。 如何理解相关联邦行政机构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有关俄罗斯联邦区域登记册,种植地点的信息的义务(假设俄罗斯联邦将作为民间交易的对象而成为客户?)种子(种植材料),种子生产(法律草案中没有概念)并且位于外国,外国集团(为了应用该法律而被称为“国家集团”的意思)?
4.4。 我们认为,Rosselkhoznadzor授权组织评估农作物(农作物),农作物种子中是否存在转基因生物以及农作物种子中是否存在转基因生物。 法律草案中的解释性注释不包含表明此类事实的存在及其数量的数据,因此无法评估引入特定控制功能的必要性。
4.5。 目前尚不清楚以下第3条的规定。 34张账单:
在将种子进口到俄罗斯联邦领土时,应承认种子,出口护照的质量的证明,遗传护照和文件,并经过种子测试实验室的初步审核(检查控制),以确认能力,研究方法和结果,然后重新颁发俄罗斯联邦的证书。
如果是对出口国实验室的初步审核,将如何实施?
如果我们指的是位于俄罗斯并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认可的测试实验室,则此要求过高。
等。
此外,我们提请注意以下事实: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草案似乎赋予了在种子生产领域行使控制和监督职能的联邦行政机构,向法人和个人提供服务的权利,这有悖于俄罗斯联邦的立法。
特别是,根据《艺术》第3和第4款的上下文得出此结论的依据。 28张账单:
“确定农作物和农作物种子中转基因生物的存在是由联邦行政机构进行的,该机构在种子生产领域行使控制和监督职能,但在实施控制措施时会以联邦预算为代价。
应公民,法人的要求,确定农业植物和植物种子的农作物中是否存在转基因生物,销毁转基因生物的代价是公民和法人的利益。”
我们认为,草案中有关授予国家当局新权力,权利和义务以及执行程序的规定在某些情况下需要更多的反思和处理。
5. 逐条
5.1。 在第2条第9款``经济实用性的品种或杂种的测试和评估''中指出,作为标准品种,经济上有用的特性和/或特性的标准杂种的标准,其产量是根据品种(杂种)的使用方向确定的。
5.2。 艺术作品第3段。 13“繁殖种子”应说明如下:“第一代杂交种子是繁殖种子(对于马铃薯种子-不超过第二次繁殖)。
5.3。 第17条``生产多种(杂种)农业植物种子的方案'',但第二款``由多种或杂种的始发者进行农用植物的种或杂种的保护''除外,由于没有法律意义,因此应从草案中排除。
第二段应移至草案的另一条。
5.4。 第十八条“对种子生产的科学支持”应从法律草案中排除,因为这没有法律意义。
5.5。 第19条“生产农业植物种子的要求”如下:
“对于种子的生产,必须使用,经过品种和播种的种子,它们必须符合种子生产领域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由负责制定种子生产领域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联邦执行机构批准,并通过符合性文件予以确认。
除用于确保植物检疫的法规规定的情况外,禁止将种子(种植材料)用于播种(播种)以用于生产目的,这些种子会被隔离物阻塞或感染。
5.6。 第20条“某些类别种子的生产特性”在下一版中要声明(取决于关于SRO的章节的介绍):
原始种子,优良种子和生殖种子只能由种子生产者(SRO种子生产者(种子育种者)的成员)生产。
某些种类的森林植物的种子是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授权的联邦执行机构确定的方式生产的。
5.6。 第二十二条“农业种子生产的特别区域。”
看来艺术的内容。 该法律草案的第22条直接取决于俄罗斯联邦政府建立的命令将决定哪些问题,建议事先确定。
我们认为,具体程序应特别包括为建立特别区而提出的文件清单,通过文件的程序,决定的时间,在设立特别区时可能解决的争端问题。 这些要求在俄罗斯联邦领土内必须是统一的,例如,这是关于将土地从国家所有权上赎回的问题而确定的。 对特殊区域的要求应由俄罗斯联邦的组成实体根据申请人要求建立特殊区域的地区的植物种类,气候和其他条件来确定。 建立种子生产特别区与俄罗斯联邦组成实体的管辖权的相关性,不仅将有助于为种子生产创造有利条件,而且还将保护种子种植者的利益,使其免受邻近土地地主的不诚实行为的影响。
最重要的是,种子生产者应该准确表达建立特殊区域的愿望。 在这方面,应首先将文件提交给俄罗斯联邦组成实体的授权机构,该机构还应监督对特区的遵守情况。 授权的联邦执行机构必须收到有关建立特别区域的信息。
5.6。 第23条“农业植物种子生产领域的联邦信息系统”的内容如下:
“农业种子生产领域的联邦州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是由联邦执行机构创建的,负责制定种子生产领域的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以确保农业种子的可追溯性,从相应批次的第一生产者开始向最终消费者提供种子,并将这些信息提供给农业植物的种子生产者。 信息系统中包含的信息的提供以电子形式免费进行。
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的决议,确定将要放置在信息系统中的信息清单,必须放置在信息系统中的信息提供者清单,接收信息的形式和程序,有权接收该信息的人员清单。”
5.7。 第25条“种子保险基金”应更名为:“森林植物种子保险基金”,因为自愿设立的森林植物保险基金需要受到不同的监管。 特别是:种子生产者将部分农作物发送给保险基金。 基金必须接受吗? 什么时间段? 种子应存放在哪里,谁来负责种子的安全? 其他可能的问题。
5.8。 第26条“种子的收获,加工,储存和使用”需要进行处理。
特别是,我们认为,种子生产者有权独立决定是否种植品种和播种质量不符合品种和播种种子质量指标要求的种子。 也许供个人使用。 对于种子购买者,主要是确认种子合规性。 他可以购买种子,证明不合格吗? 可能吧 这个问题需要理解。
马铃薯联盟建议删除《艺术》第5款。 该法律草案第26条禁止从外国或外国团体向俄罗斯联邦进口种子和种植材料,以供其播种和种植之用,而联邦行政机构不得在种子生产领域对农业植物的种子行使控制职能,并在种植场所,生产(包括加工),大量种子运输。
如去年所示,由于在外国或外国集团的领土上实施管制行动的条件需要这些国家的主管当局的同意,因此无需执行这些机构的规定,因此这一规定的执行极为困难。 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国际协议。 仅基于这一事实,这项规定不应在联邦法律中出现。 此外,种子市场的参与者认为这些控制职能是多余的,因为还有其他机制(包括国际社会认可的机制)对进口种子实施控制措施。 因此,按照《艺术》第13部分的规定。 7联邦法律“关于基因工程领域的国家法规”(以下称第86-FZ号法律),已授权Rosselkhoznadzor在俄罗斯联邦州边界的检查站对进入俄罗斯联邦领土的转基因生物和种子进行进口管制。
5.8。 该法律草案的第28条和第29条规定了确定种子质量的品种和播种指标以及农作物和农作物种子中转基因生物的存在的要求。
所指示的规范无处借用,有重复的规定,有些规定马铃薯工会对此表示不同意,例如,法律草案中对土壤控制的必要性做了说明。
5.9。 第三十二条“种周转”应增加以下内容:
“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禁止流通未经认证的种子,以及未经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的农作物清单中未注明的国家允许使用的选择成就登记册中登记的种子。”
5.10。 第三十三条种子的买卖。
它建议从该案文中排除该条的第3和第4款。 法案第33条允许以空状态运输种子。 马铃薯联盟认为,所有批次种子的运输均应以包装形式进行。
5.11。 马铃薯联盟认为,第34条“俄罗斯联邦的进口和俄罗斯联邦的出口”应保留在最新版的“种子生产”联邦法律中。
5.12。 关于与种子生产领域的国家控制(监督)有关的规定,土豆联合会的立场已在上方表示(本说明第4段)。
5.13。 第3章“监视种子(种植材料)和种子生产设施的状况。
如前所述,该法案未公开“种子生产对象”的概念。
马铃薯联盟提议将本章从法律草案的文本中排除,因为监测是确定种子质量(播种材料)的品种和播种指标的必要工具,并体现在执行本条规定的措施中。 条例草案第28-30条。 此外,监视与授权的联邦行政机构执行的控制和监督功能的实施直接相关。
类似于Ch。 3,在不增加法律负担的情况下使规范行为更为沉重。
结论
需要对“种子生产”联邦法律草案进行实质性修订,包括使其与现行法律保持一致。 规范性法案应特别包含种子生产领域自我调节的规范,这将使种子种植社区能够控制种子的流通,遵守禁止未经认证的种子流通的要求等。
进行适当的更改和添加后,可以重新提交“种子生产联邦法”草案进行讨论。
卢佩欣联盟主席